“宁愿一人脏,换来全家满”,这是环卫工人们的口号,每天早晨,当我们都在睡梦中时,是谁为我们的大地换上漂亮的新装?酷暑中,当我们都在家里休息时,是谁在拿着大扫帚在肮脏的地上扫来扫去?深夜,是谁还不肯休息为我们清扫大地?他们都有一个响亮的名字——环卫工人!
那一身橙色的衣服,无论何时何地,都是马路上的亮点,这些人经历风吹日晒,皮肤已经黝黑了,他们依然不停歇,日夜忙碌,但拿到的薪水却很少,在人们的意念中,他们都是社会底层的人,人们都瞧不起他们……
记得有一次,在去车站的路上,看到一位环卫工人,他驼着背,头发鬓鬓发白。笑容满面地站在一个小女孩面前,那个小女孩不大,也就四五岁的样子,头上还戴着一朵花,这在我们看来就是一个稚嫩的小孩,但我在那个环卫工人的眼神中看出了无奈与期盼。也许是她太小吧,她竟然说出了这样的话:“长大后,我也要做你的工作!”那个环卫工人苦笑了一下,说:“只要你快快乐乐的生活就行。”多么简单的一句话啊,寄托了他无限的希望。
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往往品质都很好;他们都默默无闻,无私奉献,我们应该都给予他们关心和帮助,而不是排挤他们,唾弃他们让我们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吧!
1、披星戴月归;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环卫工人用他们勤劳的双手,为人们的工作和学习增添了舒适和愉悦,恪守了脏了我一人,洁净千万家的信念,在平淡的工作中,以实实在在的行动担当起一份令人尊敬的责任。
2、环卫工人是我们每个城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每天辛勤的给我们美化着我们的城市,可又有多少人在意过他们,他们很渺小,但是他们却又很伟大,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干净整洁的环境!她们周而复始地重复着自己的工作,默默无闻地奉献着自己,她们是那么渺小那么卑微,却又那么崇高那么伟大,她们无愧于城镇美容师的称号!我赞美环卫工人!
3、如果说,每个城市的生活,就像一首宏伟的交响曲,那么,环卫工人就是那乐谱上的音符。尽管音符是那样的微小那样的普通,可他们却在自己特定的位置上发出了悦耳的音响。如果说,我们的祖国就像一个群星灿烂的世界,那么,环卫工人就是那闪烁的星星。尽管人们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可是他们却在自己的生活轨道上发出一束束光和热,去无私地照耀别人。
4、披星戴月归;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环卫工人用他们勤劳的双手,为人们的工作和学习增添了舒适和愉悦,恪守了脏了我一人,洁净千万家的信念,在平淡的工作中,以实实在在的行动担当起一份令人尊敬的责任。
5、秋天,当人们庆祝秋收的喜悦时,围坐在客厅里院子中团圆赏月时,环卫工人依然拿着扫把,扫被秋风吹落的落叶和人们喜庆狂欢后留下的垃圾。他们为了工作,在别人庆祝佳节时,不能一家团圆。
环卫工的话,要分五类来看,这是事实
1、事业编制类。如果是比较少数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环卫工(非常少,一般都是老一辈了,当然现在也有地方有),一般参照公务员法来执行(不过说句实话,这样如果有编制,一般休假都会有保障,当然有编制的,也不在乎参照劳动合同法了)
2、一般聘用制。这一类就是大多数环卫工的典型,这类属于一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包括假期,年休假,社保等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切实保护环卫工利益
3、非聘用制。如部分单位采取承包等方式,或者采取日雇工、全日制用工等,即不建立劳动关系或建立非全日制关系,从而规避社保等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但是这类用工牵扯到一个不稳定性。如南京某事业单位曾经和一对外地夫妻签订了一份办公大楼清洁承包协议,把整栋办公楼清洁业务包给这对夫妻,每季度付一次账。后来这对夫妻中丈夫生病没有医保,要求单位承担被拒绝,但到劳动仲裁后,单位提供的协议却是承包协议,因此最终没能胜诉。另外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满足每周不超过20小时,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上限。因此,由于用人单位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导致环卫工无法成为其聘用的劳动者,进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难以保障权益。
4、非法定聘用者。一般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属于应当退休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这类人目前尚属于法律盲区,由于单位即便聘用他们,在社保部门也因为超龄无法上保险,且他们也不属于法定的一般劳动者(超龄),所以他们无法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属于一般雇佣关系,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合同法等,这是因为法律原因无法让其享受相应待遇,这只能期待法律完善化
5、双重劳动关系聘用者。现在可能还有,未来会逐渐消除,即原一些地方企业的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因无法经营又不能被合并而处于停工状态,但因为没有破产,所以部分年龄较大劳动者劳动关系依然在原单位,而由地方政府出面兜底为其缴纳社保,给予生活费。而由于生活费不足以满足家庭生活,其中大部分人在家待岗时都会选择从事第二职业,而用人单位也给予认可。这类属于二重劳动关系,由于原单位存在缴纳社保,因此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这类情况比较特殊。但是劳动者与第二家单位同样拥有劳动关系,只是比较特别,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给予其除社保缴费外其他的待遇,包括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