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戚、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1、上海居住证办理: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受理机构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核定通过,申请人可自主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并凭通知书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1、《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片回执,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居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2、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